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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票​|​太​原​代​开​票

by 太原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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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票公司是太原地区一家综合性的票务代理,该公司是专门从事太原地区各种正规开票。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为企业专业代办各类发票事宜: 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可在税务总网查询验证或到税务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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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票【电话微信:135.3985.9002 华先生 QQ:325911733】本公司是从事财税代理业务,拥有经验丰富、高效率的办税专业人员.欢迎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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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May 18, 2017
太原如何用好营改增减,营改增落地一年,减税效应逐步显现。据宏观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减税超过5736亿元,2017年预计将达到7000亿元的规模。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进一步优化税务管理,减税效应将会更加明显。
一、建立集团税控一体化
建筑业由于受资质共享的限制,施工主体与合同主体难以一致,容易增加税务风险。这是因为,资质主体通常在集团层面,而对外开具发票往往是资质主体,所以集团层面会确认较大额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各个项目部往往是实际的施工主体,购进工程物资以项目部为主。这样会导致集团的销项税额过大,而进项税额过小,从而集团缴纳较多的增值税款;而项目部由于没有资质,难以产生足够的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却很多,容易造成较多的留抵额,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受访的样本企业中,对于解决资质共享与增值税问题,大致有三种做法。

一是项目主体到资质主体处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主体要求项目主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资质主体)。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确保平衡资质主体的增值税销项与进项税额,用以解决挂靠问题,便于控制增值税成本,但是风险在于难以核实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发生事项的真实性。目前在四流一致(“四流”通常为资金流、票流、合同流及物流)的要求下,受访的资质主体基本实现了资金流、票流及合同流的一致,即项目主体所开具的发票抬头为资质主体的进项发票,其合同与发票一致。此外,资金由资质主体拨付给供应商,但是物流无法核实。因此,这种模式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并且资质主体难以考证。此外,每个项目均存在一定的利润,即就整个项目而言,存在销项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管理模式,要求销项发票与进项发票等额,在项目的前期尚可操作,但是,在后期则难以为续,即使可以实现,后期的业务也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增加税收风险。

二是项目主体或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只是将应纳税额用内部往来的形式将税款上交至资质主体,实际上资质主体只是履行了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整个增值税的具体管理,销项与进项税额均分解到每个分支机构或施工主体。这种管理模式会减少资质主体的管理强度,将权力下放至具体的施工主体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但是难以实现对资质主体综合税负整体平衡的有效控制,引致资质主体的税务风险。

三是采用了集团税控一体化。所谓的集团税控一体化,即所有的施工主体使用资质主体的名义对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的方式是在施工主体或分支机构设置税控机,作为集团税控一体化中的一个端口或节点,而所有分支机构所设置的税控机开据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会自动汇集为资质主体的销项税额;对于进项税额则由各个施工主体开据资质主体的进项发票,由各个施工主体或分支机构通过网络认证发票的方式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及进项税额在资质主体的自然归集。但是,采用这样的模式,各个分支机构的端口或节点,必须有胜任税务管理的人才,并且各个被授权的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必须健全,否则资质主体难以控制税务风险。目前,受访企业中有部分采用了集团税控一体化,既节省了管理成本,也统筹平衡了集团公司的整体增值税税负水平。

太原市认为,集团税控一体化是目前解决资质共享最为有效的优化管理手段,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有制度保证可以实现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实现集团税控一体化需要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一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关注各个端点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具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可能性或者发票管理不善的端点应及时取消,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检查;二是加强人员队伍的培训,对于每个端口应责任到人;三是编制增值税预算,使每个端口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尽量平衡,从而使整体税负水平趋于平衡,同时还可以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优化企业税务信息系统

随着企业业务多元化,其分支机构及跨国和跨省业务不断增加,集团的税务管理也应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合规性控制,二是重大事项的决策。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升合规性控制的效率,使税务专员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及精力从事相应的税收政策研究,提高对重大事项的参与程度,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创造。因此,集团涉税信息系统的建设十分重要。

在受访的样本企业中,信息化建设的情况大致如下:有些企业完全没有涉税信息系统;有些企业计划通过与会计信息系统的融合实现涉税信息系统的建设,比如利用久其或者金蝶软件进行改造、延伸,增加税收模块,但仍在设想之中;有些企业计划通过与项目信息系统进行融合,比如通过与广联达软件的融合,实现涉税管理。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一是从集团层面尽快统一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化系统,以免造成不同的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涉税信息系统,最终数据无法共享,也难以进行集团的有效控制。从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最终这些信息系统在日后是需要整合在同一平台中的,如果目前无法实现统一,则会面临着未来的二次建设,将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二是建议在整合税收信息系统的过程中,优先选择与财务信息系统的融合。虽然与项目信息系统的融合,可以实现在对项目进行管理时,涉税问题一目了然,具有其优势,但是其缺陷在于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一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在系统建设中应该对于集团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于其是基于会计信息系统所作的调整。因此,假设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改造、延伸,同时解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核算问题,则是一个更优的选择。三是建议在整合集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将涉税业务分解到具体的流程,最终使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税收合格性控制的相应目标。

此外,建议国家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分步实施,否则会造成较大的税收遵从成本。这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每一次税率或政策的调整,均需要调整相关的信息系统,管理成本较大。

三、权衡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重复计税,而一般计税的抵扣法是避免重复计税的重要途径。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偏好于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有三大优势:

一是管理成本低。由于一般计税需要进项税额发票认证及抵扣,而简易计税不需要测试销项与进项税额成本之间的平衡,所以,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营业税的管理思维,只考虑销项税额。这对于服务业而言,尤其是中小企业,其税务人员相对较少,简易计税更便于操作及降低管理成本。

二是规避市场的不规范。由于我国的一些行业市场不规范,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其在采购过程中会出现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而简易计税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减轻了部分企业的压力,可以规避市场的不规范。

三是税率较低。简易计税虽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其税率比标准税率低。那么,在无法得到进项发票抵扣的前提下,显然企业希望适用税率越低越好,而简易计税能满足这样的需求。

但是,由一般计税转向简易计税,并不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及企业的税务管理良性发展,因此,在进一步的优化中,应做好两者间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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